醫療法律糾紛--根管治療手術最常見民事判賠之主因及解決方案
已更新:4月18日
考量醫療人員從事醫療行為時,總是擔心行醫時發生(不必要)醫療糾紛,為此,筆者遂興起嘗試從司法資料庫中,初步歸納牙醫師從事根管治療手術而發生醫療糾紛後,法院判決民事賠償的主要原因究竟為何,以供牙醫師從事根管治療手術時得以參考。
截至2020年9月29日為止,筆者查找與根管治療有關判決,共計有413則,不過扣除其中包含因為傷害案件或密醫罪的司法糾紛,醫療糾紛實際上僅有69件民、刑事醫療糾紛;其中,民事判決部分,法院判決醫師或診所/醫院賠償金額區間介於新台幣(以下同)12000元~128萬元。
民事判決賠償之主因及解決方案
歸納前開民事判決後,赫然發現法院判決醫師獲診所賠償之主因多為:未盡告知義務。包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醫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判決等。
告知義務之依據:
按「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其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但情況緊急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「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。」醫療法63條第1項、第81條分別定5有明文。次按「醫師診治病人時,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、治療方針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。」醫師法第12條之1亦有明文。
根管治療時,告知義務之具體內容:
1. 然具體而言,從事根管治療時,告知義務具體內容究竟為何,最近的民事案例判決理由可參考:「查醫療為高度專業及危險之行為,直接涉及病人之身體健康或生命,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通常須賴醫師之說明,方得明瞭醫療行為之必要、風險及效果,故醫師為醫療行為時,應詳細對病人本人或其親屬盡相當之說明義務,經病人或其家屬同意後為之,以保障病人身體自主權。」
2. 「醫師之說明義務,其原則有:
任何心智健全之成年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特定之醫療行為。
病患之同意以充分之告知說明為前提。
在患者同意前,醫師有義務說明所有對其作成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。
具體言之,醫師應盡之告知說明義務,除過於專業或細部療法者外,至少應包含:
診斷之病名、病況、癒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。
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。
治療風險、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,暨雖不常發生,但發生可能產生嚴重後果之風險。
治療之成功率(死亡率)
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等。
查被告所罹臉部蜂窩性組織炎,既為被告所進行系爭醫療行為難以避免之併發症,被告身為醫師自負有告知原告治療風險、不治療之後果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等資訊之義務,讓被告有權決定是否接受系爭醫療行為,以保障其身體自主權,惟被告並未舉證其於進行系爭醫療行為時已盡前開內容之告知義務,從而,原告主張被告為其進行系爭醫醫療行為時,未盡告知義務之情,應堪認定。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醫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參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