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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時,「掛名」診所負責人的醫師會有事嗎?

已更新:3月13日


由於醫療法第18條規定:醫療機構應置「負責醫師」一人,對其機構醫療業務,負督導責任。因此,許多想開診所的投資者 (非醫師) 便透過契約,和醫師約定,由醫師掛名診所負責人。然而,當發生醫療事故時,身為診所掛名負責人的醫師有事嗎?


向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,以獨資經營之商號來說,其既非法人、又非非法人團體,自無當事人能力 (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抗字第12號判決、7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)。是獨資經營之商號與其主人應屬一體 (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判決參照)。又私立醫療機構並不具有法人資格,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醫師,並經衛生主管機關登記,始得對外以私人醫療機構名義從事法律行為,性質類似商號。換言之,診所就是掛名醫師本人


舉例來說,郝棒棒醫師掛名擔任『XYZ』診所醫生的話,司法實務上,通常原告會委託法院向診所當地衛生局,函詢郝棒棒醫師登記執業資料,然後會列該掛名診所負責人的醫生為被告,因此,這案例中,會列「郝棒棒即XYZ診所」之名義為被告名稱,屆時,就會通知郝棒棒醫師到庭。


至於其他除了醫療事故以外的領域(診所稅法、醫療器材採購,健保費申報等等),大致上也是如此認定,因此,醫師掛名診所負責人時不能不慎

 

醫師們行醫時也要在法律方面保護好自己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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