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時,「掛名診所」負責人的醫師需負責?
「掛名診所」在我國醫療法第18條規定下,面臨諸多法律風險和挑戰。根據醫療法第18條規定,醫療機構必須設置「負責醫師一人」,對其機構的醫療業務負有督導責任。因此,許多想開診所的投資人(非醫師)便透過契約與醫師約定,由醫師掛名診所負責人。然而,當發生醫療事故時,身為診所掛名負責人的醫


面對醫療事故 你應該這樣做!
面對醫療事故,若是真的醫療疏失,準備要好好談賠償的話,這樣坦承倒無妨,但是有沒有考慮到後續主治醫師遭刑事業務過失致死的告訴時,過失的判定上會因此受到影響呢?由家屬辦完喪禮後還找記者以連續三篇報導的情形來看,後續醫院和醫生們的民、刑事程序恐怕是不可避免。






